淡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3.12.31 第93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5.27 第9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06.03校秘字第0940001494號函公布
95.10.13 第10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10.20 校秘字第0950002837號函公布
96.10.05 第10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10.15 校秘字第0960002606號函公布
97.05.30 第107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6.18 校秘字第0970001445號函公布
100.06.01 第1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8.04 處秘法字第1000000005號函公布
101.04.20 第12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5.02 校秘字第1010003659號函公布
101.10.05 第12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10.30 校秘字第1010009719號函公布
109.06.05 第17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6.24 校秘字第1090005029號函公布
113.11.22 第19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12.06 校秘字第113001899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特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與定期檢視改善措施。
七、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及救濟等資訊。
八、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九、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一年,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本會委員除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人資長為當然委員外,由主任委員自下列具性別平等意識之人士遴選聘任之:
一、教師代表:由各學院、軍訓室、體育事務處推薦之;
二、職工代表:由人力資源處推薦之;
三、家長代表:由學務處推薦之;
四、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薦學生代表二名,至少一名女性;
另得由主任委員聘任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協助處理本會業務。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學校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
第六條  本會每年度應依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預算與申請經費補助。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主要由本校依本會所擬預算,審查後補助經費。
二、得申請教育部專案之補助經費。
三、其他與本會執掌相關之收入與捐款。
第七條  本會每年依本設置辦法第二條所列職掌,擬訂並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績效檢討及自評報告。
自評機制與相關辦法,由本會另定之。
第八條  本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頒布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訂定「淡江大學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規定」,並公布及定期宣導。前述相關防治與處理規定由本會另定之。
本會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八條之規定與原則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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